经济法常见问题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经济法常见问题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1、论述我国经济法的特征。答案:(1)干预性干预性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法的干预性主要表现在: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与国家干预相关的经济关系。②经济法是规定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2)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领域内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②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法就是将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经济手段法律化、定型化。③经济法既必须体现一定时期内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又必须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④经济法的基本作用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即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健康的发展。(3)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①调整对象的综合性。②规范构成的综合性。其一,经济法律规范中强行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并存。其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③调整手段的综合性。2、论述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案:(1)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①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②确认市场主体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保障他们能够平等地、充分地行使该权利。③对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对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注重宏观调控的原则注重宏观调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调节能够做到的,政府不能随意干预,但是对市场自身难以解决问题,政府应当主动加以调控,把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融为一体。②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因素,其目标是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与合理化,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③宏观调控应综合运用计划、预算、价格、利率、汇率、税收等行政手段和经济杠杆等调控方法。(3)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行。②对妨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以保障公平、有效的竞争。③对竞争进行适度控制,以防止过度竞争或者滥争。(4)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所具有的权、责、利三者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不平衡等现象存在。“权”是指权利和权力。不同性质的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责”是指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包括违反责任和义务所负的法律责任。“利”是指物质利益。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在赋予主体相应权利(力)时,要确定其相应的责任,同时还要将其与利益相挂钩。(5)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讲求经济效益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国民经济管理的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都必须充分考虑,降低消耗而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②讲求经济效益,应当是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的结合和统一。③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二章:市场主体调控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存在哪些不同?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不同:(1)《公司法》对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如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个涉外企业法中则没有这样的要求。(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在实际缴足之后,才能去申请登记,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额,以后可以分期实缴,并未要求股东的出资一次到位(4)《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必须经合营方同意,并要经审批机构批准。2、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3、A皮革厂系一国有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年亏损,负债累累,不能清偿多家的到期债务,债权人1996年3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A皮革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便依《破产法》第23条规定,以书面裁定宣告其破产。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和最后形成的清算报告反映:①A皮革厂的总资产为8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50万元,固定资产750万元。该厂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7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200万元,应付税款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00万元;长期负债为300万元;负债合计为1 000万元。②在A皮革厂的财产中,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为600万元,其中包括该厂向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的价值为100万元的房产(抵押房产与借款价值相当);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应取得的财产为80万元(主要是未收的货款),企业可获得商标使用费20万元;企业所办幼儿园(所)、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财产总值为100万元。③在A皮革厂破产程序中用于支付清算组工作的费用为20万,应支付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4万元;根据本例提供的情况,请回答以下问题:(1)A皮革厂的财产中作为破产财产的数额是多少?(2)A皮革厂的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数额是多少?(3)从A皮革厂的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的数额是多少?答案:(1)皮革厂可作为破产财产的数额为:(6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600万元;(2)A皮革厂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为: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用于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数额为:20万元+4万元=24万元。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1、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哪些行为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答案:(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2、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如果是,则实施了那种不正当竞争手段?(3)对该种行为应如何处罚?答案:回答该题,要正确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并要掌握相关的处罚方式。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组织不能从事的行为有哪些?答案:(1)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2)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注意:这里强调以“牟利为目的”。2、如何确定展销会、租赁柜台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答案:(1)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2)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注意,不是只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此时仍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按照前项规定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3、某市展览馆举行大型交易会,刘某某在5号摊位买了一个电扇。回去使用时,电扇突然漏电,将其女儿击伤。用去医疗费4000元,此时交易会已经结束。刘某某要求租用5号摊位的A公司赔偿,A公司说其已将摊位转租给B公司,要刘向B公司求赔,但B公司在外地,况且刘某某觉得5号摊位当时写的是A的名称,他是相信A公司的声誉才买的。刘几次上门要求解决,均遭拒绝,刘遂求助于律师。请问:(1)律师可以建议刘某某向哪些单位索赔?(2)刘某某女儿的4000元医疗费应由谁承担?(3)本案中销售方侵犯了刘某某什么权利?答案:(1)展览馆、A公司、B公司、电扇生产厂家;(2)应由以上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安全权。第五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有什么区别?答案: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答案:(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第六章:价格法1、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1)操纵价格行为;(2)低价倾销行为;(3)哄抬价格行为;(4)虚假价格行为;(5)价格歧视行为;(6)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7)暴利行为;(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2、政府的定价行为包括哪些内容?答案:(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高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七章:广告法律制度1、在我国,必须审查的广告有哪些?答案:(1)特殊商品广告。主要是指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这是一种变通性规定。第八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1、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方法主要有哪些?答案:(1)收益现值法;(2)重置成本法;(3)现行市价法;(4)清算价格法。第九章:财政法律制度1、论述税法的构成要素?答案:(解答提纲)(1)征税机关;(2)纳税主体;(3)征税对象;(4)税种、税目;(5)税率;(6)纳税环节;(7)纳税期限;(8)减税、免税;(9)违法处理。2、论述1994年税制改革的特点。答案:(解答提纲)(1)这次改革是有重点的全面税制改革;(2)这次改革是税收结构性的改革;(3)这次改革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4)这次改革是我国生产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财产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和要求的反映;(5)这次改革是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奖励政策在税制中的集中体现;(6)这次改革吸收了国际社会税制改革成功的经验。第十章:金融法律制度1、简答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答案:(1)规定和集中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3)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6)经理国库;(7)清算服务。2、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答案:(1)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2)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中,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区别有哪些?答案:(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首先要求投资者报告和公告其持股情况,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同时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变更要约中事项的,需事先报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中止上市交易;若已达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第十一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简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答案:(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第十二章:自然资源法律制度1、我国法律规定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答案:(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征用哪些土地,必须国务院批准?答案:(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第十三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简答社会保障的特征。答案:(1)强制性;(2)社会性;(3)互助性;(4)人道性;(5)非盈利性;第十四章:劳动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哪些区别?答案:(1)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行政。(2)劳动合同是以确立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它规定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集体合同是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它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3)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产生法律约束力。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答案:(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加入另一方,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存在这种关系。(2)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合同主体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负有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义务;而劳务合同主体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因而应由自己承担劳动风险。(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按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形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而按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则依据劳务市场的价格,其支付形式为一次性的劳务费支付。(4)适用的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合同主体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合同适用民法。